政權組織形式是政體。
組織政權機關,特別是組織中央政權機關的原則和方式,顯示著特定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反映著政權組織內部結構的狀況以及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反映著人民同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因此,它是特定國家的民主制度的最基本表現。政權組織形式是國家形式的主要方面,它與國家階級本質緊密相連。
政權組織形式從國家從屬於國家階級本質,並反映國家本質;國家階級本質決定著政權組織形式。從歷史範疇上,主要出現過兩類政權組織形式,分別是君主制和***和制,君主制是由世襲的君主作為國家的元首或政治權力中心的政治制度,***和制由民選的國家機關或國家領導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治制度。
政體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我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突出表現了選舉權的普遍性。
選舉權的平等性:選舉權的平等性指的是每壹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男女、無論民族,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任何選民都沒有任何特權。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直接選舉,就是選舉人民代表,按選區由選民直接投票,間接選舉則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而是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選舉出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也就是由代表選代表,我國憲法把直接選舉的範圍擴大到了縣級,縣級以上則實行間接選舉。這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實事求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