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向經營地公安局提出申請;
2、公安機關認定符合條件的,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壹)制發印章的機關,對印章的刻制和發送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手續。刻制印章的工廠或刻字社,必須取得用章單位的上級委托書和公安部門的準許,才能刻制。對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者,應當依法懲處。
(二)各單位對印章要嚴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對非法使用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處。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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