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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進壹步提高我省國土資源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壹、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主要是涉及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屬於公開的範圍。

二、主動公開信息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法律規定及行政職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後,向社會公開以下幾類政府信息:

(壹)領導介紹、機構設置、部門主要職能、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編制的規劃計劃;

(四)土地管理、礦產管理、地質環境管理、測繪管理等主要業務流程和辦事程序,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各項業務工作的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及相關辦理結果;

(五)綜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財務信息、統計信息等;

(六)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具體信息可通過廳門戶網站,在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中點擊所需要的公開信息。

三、依申請公開信息

(壹)受理機構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為廳辦文窗口。

1、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160號五樓

2、受理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

申請公開信息需要填寫《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廳辦文窗口領取,也可在廳門戶網站下載。

1、網上申請

申請人通過廳門戶網站,在“依申請公開”專欄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直接提交。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在填寫紙質《申請表》後,可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也可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在頁眉處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壹般不受理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辦文窗口工作人員將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三)申請處理

1、審查

收到申請後,將依據《條例》及《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試行)》對申請人主體資格、申請的形式要件、關聯性說明等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內容不明確,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或說明自身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而未提供),將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否則不予受理。

2、登記

對於經審查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申請,在收到申請的當天予以登記。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申請,在收到之時立即登記。

3、答復

對於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將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範圍的,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將告知申請人有關機構名稱和聯系方式。

(5)屬於不予公開的信息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7)同壹申請人就同壹申請事項重復提出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答復。

(四)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按照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統壹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產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四、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有關部門舉報。

附表: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

使用指南:

本文本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向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