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周期內,符合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減少汙染、保護環境要求,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生的民用建築。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用於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建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的內容。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科技、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綠色建築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高劃分為壹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確定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第七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農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其他公***建築和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進行建設。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新型建築工業化要求等內容,並確定各類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低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與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依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明示該地塊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委托項目設計時,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要求設計單位低於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和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設計,明確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施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采取的綠色建築技術措施等內容。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建築,建設單位還應當安裝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相應的設計內容。第十二條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節能評估按照建築面積實行分類管理:
(壹)總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十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總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總建築面積不足壹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節能評估報告書、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自行編制。節能登記表由建設單位自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