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項目依據水體功能和汙染源的類型不同而異,其數量繁多,但受人力、物力、經費等各種條件的限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壹壹監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環境標準中要求控制的危害大、影響範圍廣,並已建立可靠分析測定方法的項目。
根據該原則,發達國家相繼提出優先監測汙染物。例如,美國環境保護局(EPA)在“清潔水法”中規定了129種優先監測汙染物;前蘇聯衛生部公布了561種有機汙染物在水中的極限允許濃度;我國環境監測總站提出了68種水環境優先監測汙染物黑名單。
《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2002)中規定的確定監測項目的原則如下。
(1)選擇國家和地方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要求控制的監測項目。
(2)選擇對人和生物危害大、對地表水環境影響範圍廣的汙染物。
(3)選擇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要求控制的監測項目。
(4)所選監測項目有“標準分析方法”和“全國統壹監測分析方法”。
(5)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汙染源的特征和水環境保護功能的劃分,酌情增加某些選測項目;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監測條件的改善及技術水平的提高,可酌情增加某些汙染源和地表水監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