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關於勞動者就業,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等。
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1.勞動者可以享受平等就業的權利
只要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就有享受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對於符合招聘條件的應聘者,不能采用不公平的方式來區別對待。
2.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
勞動者想要出售自己的體力或者是腦動力來獲取報酬,可以自由地選擇就業的權利,可以選址進入某壹個行業或者是工作單位,任何人不能加以阻止。這樣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專長,喜好等來選擇自己想要從事的工作。
3.勞動者可以有獲取報酬的權利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是屬於依法定制的,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定制不利於勞動者的條款,並強制要挾勞動者進行簽名。而在簽署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按照規定進行了工作,那麽用人單位就需要定時的向勞動者支付報酬,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之後拿不到勞動勞動報酬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請求保護期自身的合法權益。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勞動者可以享受勞動安全衛生的保護權利
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其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不能讓勞動者處於危及生命的工作勞動。如果是特殊的工作,需要員工在衛生條件不是很好的環境下暫時工作壹段時間的,需要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如果勞動者不同意,那麽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進入衛生條件較差的場地工作。而在平常的工作環境中,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地必須幹凈整潔的,不得出現有危害勞動者身體物質的化學產品。
5.勞動者有享受休息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裏面的相關法律,勞動者是有休息的權利的,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讓勞動者不休息,或者是極少休息。用人單位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定制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和休假的制度。根據憲法的指示勞動者每日工作的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或者是壹周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
6.勞動者可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購買勞動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雖然我國的勞動法裏面是這樣的規定,但是在實踐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諸多的問題,壹方面是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不強,另外—方面是企業不願意負擔過重的勞動保險,增加企業的額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