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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壹般法律原則

法律主觀: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壹)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二)不幹涉內政原則; (三)不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則; (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五)民族自決原則; (六)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法律客觀:

《聯合國憲章》第壹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壹、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壹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