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壹般為稅後利潤的5%左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的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凈利潤的10%,如果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其註冊資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可以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2、會計分錄
(1)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貸:盈余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2)企業按照確定的分配方案,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貸:應付福利費——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1、《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按規定計提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從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應該計提盈余公積。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及《企業會計制度》第壹百壹十條“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末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壹)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之規定,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按規定計提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但對外資企業而言,則應當提取儲備基金,而非盈余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