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6)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7)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8)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