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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2021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並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第十壹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並同時提交國家***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享、風險***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