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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壹個人的流程及費用

起訴壹個人的流程是:

1、準備材料:在起訴前,原告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等。

2、提交起訴狀: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訴,並提交起訴狀和相關材料。

3、等待受理: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狀進行審核,若符合起訴條件,則會受理案件,並發出立案通知書。

4、庭前準備:在開庭前,原告需要進行庭前準備,包括準備好相關證據、準備庭審材料等。

5、庭審:庭審是起訴流程中非常重要的壹環,原告和被告在庭審中進行辯論,並提供相關證據。

6、判決:人民法院根據庭審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裁決,通常是判決被告敗訴或被告獲勝。

7、執行判決:如果判決生效,則被告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相關義務,若被告未能履行,則原告可以申請執行。

起訴壹個人的費用是:

1、涉及財產類案件的,是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不涉及財產類的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涉及勞動爭議類的案件,每件交納10元(比如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

由上可知,起訴壹個人的流程有準備材料、提交起訴狀、等待受理、庭前準備、庭審、判決、執行判決;而起訴費用是按訴訟金額的大小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