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上的義務群的劃分標準是: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附隨義務;間接義務又稱為不真正義務。
而合同關系上的義務群就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而給付義務又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或者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債權行為是相對於物權行為而言的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債之發生為內容、並以債權和債務的取得和負擔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債權行為從債務負擔的角度可稱為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有的為單獨行為,如無因管理;有的為雙務行為,如買賣。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在於,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於同壹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具有相對性,僅可以對與其建立債權關系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不可向第三人請求。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