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叫受害者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2、對受害者進行重復性的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幹涉受害者的個人財產、教科書、衣裳等,損壞,或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
4、欺淩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而欺淩是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發生。
5、傳播關於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閑話。
6、恐嚇、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脅受害者跟隨命令。
7、讓受害者遭遇麻煩,或令受害者招致處分。
8、中傷、譏諷、貶抑評論受害者的體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結黨:孤立、杯葛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強索金錢或物品。
11、畫侮辱畫,寫侮辱性的文字。
12、網上欺淩(Cyberbullying),即在網誌或論壇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成份的言論。
擴展資料:
治理方案,以廣東為例
2018年11月12日,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出臺了《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對校園欺淩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對被欺淩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或者“明顯傷害”的欺淩事件,分別列為“輕微”或者“惡劣”。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淩者的”“多次強脫被欺淩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淩者財物的”等屬於“惡劣”範疇的嚴重欺淩事件。
值得關註的是,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中的欺淩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百度百科——校園欺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