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中國武術協會,簡稱中國武協。英文譯名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縮寫為:CWA。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武德;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團結全國武術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壹切積極因素,繼承和發揚優秀文化遺產中華武術;倡導和普及群眾性武術運動的開展,努力促進武術運動理論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發展武術事業,積極穩妥地推動中國武術進壹步走向世界;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增強人民體質,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是中國武術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是中國武術協會的註冊登記單位,同時接受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武術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3號,郵政編碼 100101。 第六條 中國武術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武術運動發展的方針、政策,提出武術在國內外發展的遠景規劃和帶有指導性的意見和建議;
(二)貫徹落實全民健身綱要,推動群眾性武術活動的開展,加強對武術館校和武術之鄉的管理和指導;同時,有計劃地促進武術運動的國際化發展,使武術運動更為廣泛地進入世界健身鍛煉領域;
(三)研究、擬訂武術運動項目的競賽制度,對武術競賽體制、競賽規則、規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後實施;
(四)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承辦全國性和國際性武術比賽活動;
(五)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武術訓練網絡,提出完善武術訓練體制的建議,促進武術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六)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選拔和推薦國家隊(集訓隊)運動員、教練員,組織國家隊(集訓隊)的集訓工作;
(七)擬訂武術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等級制度,以及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管理辦法;
(八)擬訂和實施《中國武術段位制》等級制度;
(九)以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繼承、整理、研究和弘揚中華武術,組織武術理論、運動技術、科研教學等專題調查研究,開展武術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武術科學化;
(十)組織和指導社會武術指導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科研人員等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壹)指導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出版武術運動書刊、雜誌、音像等;
(十二)根據國家規定,積極挖掘武術資源,開展與武術有關的多種經營,發展武術產業,為武術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十三)承辦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委托的有關武術運動運動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壹)單位會員包括區域性單位會員和專業性單位會員。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術協會,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壹級區域性單位會員;地市武術協會,可申請成為本會的二級區域性單位會員;縣市武術協會,可申請為本會的三級區域性單位會員。
2、各行業體育協會武術協會和設有武術院系(民族傳統體育系)的高等院校武術協會,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壹級專業性單位會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術社團組織,可申請為本會的二級或三級專業性單位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武術組織和武術學校,根據發展情況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壹級、二級或三級專業性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包括榮譽會員、資深會員、普通會員和少年會員。凡武術工作者、傳習者、愛好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承認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和參加本會活動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單位會員須向中國武術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二)個人會員可通過中國武術協會各級單位會員或中國武術協會授權的相關單位提交入會申請,也可直接向中國武術協會遞交入會申請,經中國武術協會會員管理辦公室審核認可。
(三)會員證,由主席辦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單位會員的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按規定的資格,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武術活動;
(3)獲得本會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各項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單位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按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6)積極宣傳和開展武術活動。
(二)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個人會員的權利
(1)獲得本會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的優先權;
(2)參加中國式術協會及其單位會員組織的武術段位考評、武術交流;表演、競賽、科研、培訓等活動,並享有優惠;
(3)對中國武術協會及其單位會員的各項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資深會員和普通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中國武術協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2)積極執行中國武術協會及所在單位會員組織的決議,認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3)關心和支持武術事業的發展,積極參與武術活動;
(4)重德守紀,積極維護中國武術協會及各級武術組織的團結和中華武術的聲譽;
(5)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壹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取消會員資格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會員,經主席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壹)不按期向中國武術協會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違背中國武術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中國武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主要由本會壹級區域性單位會員和在武術領域有壹定影響的壹級專業性單位會員經民主協商推選的委員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六)協商推選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司庫、秘書長人選;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屆期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中國武術協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務委員若幹人;司庫、秘書長各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出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極其分支、代表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並通過本會的重大活動事項;
(十)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決算;
(十壹)討論決定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由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司庫和正副秘書長組成。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由主席主持。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中國武術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武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壹條 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中國武術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中國武術協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中國武術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召集主持辦公會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中國武術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中國武術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及分支、代表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中國武術協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中國武術協會下設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科研委員會、新聞委員會、產業發展委員會、傳統武術委員會、全國武術學校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委員若幹人。各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秘書長商請有關方面提出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討論確定。各專業委員會依照中國武術協會章程制訂工作職責,提交主席辦公會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中國武術協會下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和榮譽委員。
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由常務委員會推薦和聘請;
凡長期從事武術工作、在武術界有較大影響、對武術事業有突出貢獻、年齡在65歲以上者,可授予榮譽委員稱號。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壹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中國武術協會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壹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會名稱及與本會名稱有關的專用標誌(如會徽、會旗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均不得復制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員證、段位證,由主席辦公會議授權本辦事機構統壹制作、頒發,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均不得復制。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5年11月11日在中國武術協會代表大會上討論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