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ǎ yī xué de jiàn lì hé fā zhǎn
2 概述現代法醫學體系的建立,最早可溯源至十六世紀,德王卡爾(Karl)五世頒布犯罪條令(1532)。條令規定刑罰輕重按損傷程度而異;明確要求法醫鑒定人參與檢驗,準允法醫屍體解剖。這壹規定為現代法醫學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當時醫生的鑒定服從大學的醫師會,醫師會討論並評價醫生的鑒定,將結果定期公開發表,使現代法醫學的形成從壹開始就和醫學各科的發展緊密聯系在壹起。歐洲法醫學奠基人法國外科醫家巴累(Par'e,A.1510~1592)於1562年進行了第壹例法醫屍體解剖,鑒定為升汞中毒死亡。1575年,在其《外科手術》壹書中,論述了傷害致死、新生兒死亡及處女鑒定等許多法醫學問題。1598年,意大利菲德爾(Fedele,F.1550~1630)出版了《醫師關系論》(De Relationibus Medicorum),這是歐洲第壹部系統而全面的法醫學著作。同年,法國皮諾(Pineau,S.)發表了《論處女及處女膜破裂》壹文,確認了處女膜的存在及其在法醫學上的重要意義。
十七世紀,最傑出的著作是羅馬法王因諾先特十世的侍醫查克其亞(Zacchia,P. 1584~1659)著的《法醫學問題》。在1621~1635年間***出版了七部。1650年,德國萊比錫大學由米凱利斯(Michaelis,G. A. 1798~1848)首次開設系統的法醫學講座。1667年,荷蘭醫家司文模登(Swammerdam,J. 1637~1680) 發現了生死產的重要鑒別方法——肺臟浮遊試驗;1682年,此法為再茨市醫施雷耶(Schreyer,J.)用於鑒定殺嬰案件。十七世紀末,法國開始在巴黎等地設置了三個法醫學教授的職位。
十八世紀,解剖技術顯著發展,出現將屍體解剖所見與生前的臨床觀察對比研究以闡明疾病現象的趨勢。這壹時期的重要法醫學著作有瓦倫蒂尼 (Valentini,M. B.1657~1729)的《法醫學大全》(1722),是查克其亞以來又壹部廣泛而系統的著作。此外,還有阿爾伯特(Alberti)的《系統法醫學》(1725); 普倫克(Plenck,J. J. von1732~1807)的《中毒學或關於毒物及解毒劑的科學》(1775)。1782年,烏登(Uden)及皮爾(Pyl)在柏林創辦了第壹種法醫學雜誌。
現代法醫學的許多重要成就都是在十九至二十世紀初取得的。這壹時期湧現出不少著名法醫學家,他們應用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的新成就,使法醫學各個領域都取得了發展。
法國著名的法醫學者有奧爾菲拉(Orfila,J.B.1783~1853)及其後繼者塔雕(Tardieu,A.A. 1818~1879)、布羅阿德(Brouardel,P.1837~1900)及馬丁(Martin,L.1864~1934)等。奧爾菲拉首先把精確的化學分析方法應用於毒物學,成為現代毒物學的奠基人,他的名著《論毒物》出版於1814~1815年,迅即被譯為不同文字,於許多國家出版。
德國的著名法醫學者有亨克(Henke,C.H.A.1775~1843)、門德(Mende,L.J.C.1779~1832)及卡斯帕爾(Cer,J.L.1796~1864)等。卡斯帕爾的名著《實用法醫學手冊》是十九世紀最重要的法醫學著作之壹。
在奧地利,在霍夫曼(Hofmann,E.von 1837~1897)的領導下,維也納成立了法醫學教學與實踐中心,他的名著《法醫學教科書》(1878年)在他在世時就出了八版,是最好的法醫學著作之壹。這些名著對現代法醫學的發展,起了極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