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和平組織是壹個聯合會性質的國際組織,它所從事的活動代表著主張裁軍、建立無核區無核海域、保護海洋動物資源等勢力的利益。綠色和平組織從事的活動範圍很廣,其中包括:反對破壞海洋動物資源的商業性活動;反對損害南極環境的行為;反對在近海開采石油以免對近海造成汙染;反對傾倒有毒廢料;反對汙染空氣,防止酸雨生成;反對向地下道排放有毒化學廢料;反對歐洲建立核電站;反對美國制造核武器;反對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處理核廢料。綠色和平組織的工作原則是:非暴力行動、脫離黨派之爭、堅持國際主義。
綠色和平組織的活動得到了許多人的支持,到1992年,綠色和平組織的成員及其支持者至少有250萬之多,他們遍及世界各地。該組織的預算在1980年是100萬美元,到1992年已增至2750萬美元,預算資金全部來自捐款。
截至1992年,綠色和平組織在20個國家設有32個主要辦事處,在南極還設有基地,擁有9艘船,雇用了400名全日制工作人員和數百名業余工作人員,此外還有壹支數以千計的龐大的支援者隊伍。該組織的工作人員報酬不高,實行低工資政策的目的,是吸引那些致力於環境保護的人參加,而不是靠金錢誘惑人們參加其活動。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全世界沿海國家都成立了壹些地區性的海洋環保組織。其不懈的努力必將喚醒人們的環保意識,使人類可以從容地面對未來,迎接可持續發展的新世紀。
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汙染的壹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倫敦。該組織最早成立於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1982年5月改為現名,現有167個正式成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為該組織聯系成員。
該組織宗旨為促進各國間的航運技術合作,鼓勵各國在促進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對海洋汙染方面采取統壹的標準,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國際海事組織理事會***有40名成員,分為A、B、C三類。其中10個A類理事為在提供國際航運服務方面有最大利害關系的國家,10個B類理事為在國際海上貿易方面有最大利害關系的國家,20個C類理事為在海上運輸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關系並能代表世界主要地區的國家。理事會是該組織的重要決策機構。該組織每兩年舉行壹次大會,改選理事會和主席。當選主席和理事國任期2年。2005年11月22日,中國駐英國大使查培新在倫敦舉行的國際海事組織第24屆大會上當選國際海事組織大會主席。
中國於1973年恢復在國際海事組織中的成員國地位,曾在該組織第9~15屆大會上當選為B類理事,並自1989年第16屆大會起連續當選為A類理事。2007年11月,中國再次當選國際海事組織理事會A類理事。這是中國連續第10次當選A類理事。
海洋守護者協會標誌海洋守護者協會(SeaShepherdConservationSociety)是美國的壹個非營利的、註冊免稅的組織,且是荷蘭的壹個已註冊的基金會。它駐紮在美國華盛頓州的星期五港(FridayHarbor)和用於其南半球行動的澳大利亞墨爾本。協會成員們在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1982年)》和其他保護海洋物種與環境的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開展運動。它掌握著壹支3艘船的船隊,並稱之為“尼普頓的艦隊”(Neptune?sNavy):考察船“法利·莫沃特”(RVFarleyMowat)、內燃機船“史蒂夫·歐文”(MVSteveIrwin)和考察船“海牛”(RVSirenian),以及若幹小壹些的船艇。
綠色和平的早期成員保羅·沃森(PaulWatson)與該組織關於對鯨魚遭殺害的“見證”態度起了壹次爭執以後,於1977年建立了協會。與(堅持避免破壞或物理妨礙海上捕鯨船只的方針的)綠色和平截然不同的是,海洋守護者參與包括毀壞和用其他方式物理妨礙捕鯨船作業在內的“直接行動”。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ConventionfortheConservationofAntarcticMarineLivingResources)是南極條約體系的壹部分,成立於1980年,總部位於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州。委員會的目標是保護南極周邊海域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並保存南極海洋生物資源。
成員國有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歐盟、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印度、意大利、日本、韓國、納米比亞、荷蘭、新西蘭、挪威、秘魯、波蘭、俄羅斯、南非、西班牙、瑞典、烏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和瓦努阿圖。
國際海洋科學組織InternationalMarineScienceOrganizations是在海洋科學方面開展合作活動的兩國或多國組織的總稱。
1902年成立的國際海洋考察理事會(ICES)是第壹個國際海洋科學組織,其他組織絕大多數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些組織是政府間組織,受兩國或多國政府間簽訂的有關海洋條約或協定的約束;有些是民間組織,通常由***同關心海洋某壹專題的組織或個人組成。全面關心海洋科學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下屬的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為代表,民間國際團體以國際科學聯合會理事會(ICSU)下屬的海洋研究科學委員會為代表。這兩個委員會參與許多重要的世界性海洋科學活動。其他政府間或民間組織的科學活動範圍都比較小,多限於某壹地理區域或專題。
政府間國際海洋科學組織以聯合國系統為主。聯合國大會就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利用的立法和管轄問題,與海洋科學事務有直接關系。在聯合國專門機構中,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氣象組織、教科文組織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分別就海洋漁業、海洋氣象、海洋科技培訓和規劃促進工作,以及國際航運和海上安全事項這些方面,與海洋科學事務有密切關系,其中1960年成立的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是負責協調海洋科學活動的重要組織。在聯合國跨組織聯合小組中,也有壹些有關海洋科學事務的組織,如海洋學科學規劃聯席委員會(ICSPRO)、海洋汙染科學專家組(GESAMP)、全球海洋站系統聯合促進組等。
聯合國系統以外有五六十個獨立的政府間國際海洋科學組織。其中多邊組織較多,大多為專門設置。組建目的多是為海洋漁業服務,也有為區域性海洋測量、區域性海洋資源開發、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區域性專題研究而組建的。例如,由巴西、加拿大、古巴、法國、加納、象牙海岸、日本、韓國、摩洛哥、葡萄牙、塞內加爾、南非、西班牙和美國於1966年組成的國際大西洋金槍魚資源保護委員會(ICCAT),目的是促進大西洋金槍魚資源的研究和保護;由中國和日本於1975年組成的中日聯合漁業委員會(JCFC),目的在於促進黃海和東海漁業資源研究、交換有關資料和制定保護措施;由聯邦德國、瑞典、丹麥、挪威、法國、英國和荷蘭於1962年組成的北海水道測量委員會(NSHC),目的在於促進北海航道測量的合作,並為勘探利用北海能源制訂有關政策;由澳大利亞、法國、英國、新西蘭、荷蘭和美國於1947年組成的南太平洋委員會(SPC),主要目的是促進南太平洋區域的海洋資源開發。
民間國際海洋科學組織以國際科聯理事會系統為主。國際科聯理事會通過常設的特別委員會,研究和處理下屬聯合會中的海洋科學活動。這種委員會主要有海洋研究科學委員會和南極研究科學委員會(SCAR)。其中海洋研究科學委員會又是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的科學咨詢團體。有關的聯合會為便利海洋科學活動,設置了相應的獨立協會或委員會,主要有:
1.國際大地測量學和地球物理學聯合會(IUGG)下設的國際海洋物理科學協會(IAPSO),1919年初建時是作為該聯合會的海洋處,1931年正式成為國際物理海洋學協會(IAPO),1967年改用現名。中國是成員國之壹。該協會的宗旨是:促進有關海洋及其與邊界相互作用的科學研究,重點是借助數學、物理學和化學方法能完成的研究課題;發起、促進並協調需要國際合作的海洋調查研究;為有關問題的討論和發表提供便利。主要附屬機構有:海洋地球物理學委員會、海洋化學委員會、物理海洋學委員會、潮汐與平均海平面委員會,以及海—氣相互作用聯合委員會。
2.國際生物科學聯合會(IUBS)下設的國際生物海洋學協會(IABO),建於1966年,宗旨是增進海洋生物學研究,提供並加強生物海洋學家之間的聯系。曾參與“海洋學聯合大會”、“國際南大洋研究”等多項合作活動。1975年建立了壹個珊瑚礁常設委員會。
3.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IUGS)下設的海洋地質學委員會(CMG),宗旨是促進海底地質學、地球化學和地球物理學的調查研究活動,並促進調查研究成果的廣泛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