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術語,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情況。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人身自由。在我國,對逮捕、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 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 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壹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 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 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壹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壹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壹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壹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壹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壹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是非法拘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