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太監閹割術揭秘
閹割術的存在無疑為宦官的產生提供了物質技術方面的前提,而閹割術的長盛不廢,則是與宮刑及宦官制度的長期延續相輔相成的。
宮刑作為壹種刑罰方式,大約出現於夏商時期。在奴隸制時代的所謂“五刑”之中,它是僅次於死刑的懲罰方式,所懲治的對象起初主要是男女之間的淫罪。宮刑是基於維護夫權制婚姻制度的需要而出現的,並為適應最高統治者力圖維護其家族血緣關系的純正性需要而 逐步完善。伴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的不斷鞏固,皇宮禁苑之內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外加三千粉黛,真可謂是美女如雲的花花世界。讓那些年輕貌美、儀態萬千的美人幹粗活未免大煞風景,如果讓男女混雜其間又難免會出現壹些讓皇帝頭痛之事,於是被閹割的宦官大量進入宮廷,宮刑的施行範圍也漸漸擴大到淫罪之外的各類罪犯。西漢景帝時規定:“死罪欲腐者許之”,即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由此,宮刑的性質由單純的淫罪之刑逐漸演變為減死之刑與免死之刑。
這種變化壹方面大大擴充了宮刑閹割對象的來源,另壹方面也改變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進而對宦官隊伍的人員構成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中國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馬遷因替罪臣李陵辯護,依律罪當斬首,後以受宮刑免死。
古代宮刑的對象也往往並不限於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謂“大逆不道”的滅族重罪,通常會牽連到子孫。此類宮刑的目的是為了使死刑罪犯斷子絕孫,其性質乃是壹種間接的“滅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監懷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牽連,被處以宮刑而入宮為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頒發律令:“嗣後逆案律應擬淩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其年在十歲以下暫時監禁,“年屆十壹歲時,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可見,遲至明、清時代仍有將淩遲罪犯子孫閹割為奴的慣例。
古代的宮刑既是壹種刑罰方式,那麽其執行自然有專門的機構施掌。史載,戰國時期的秦國有所謂的“主腐者吏”;漢代“少府若盧獄有蠶室”,此即專門施行宮刑的場所。五代十國時期的南漢朝廷中,有許多專掌宮刑的“閹工”,北宋攻滅南漢時,曾斬殺閹工五百余人。清代掌管閹割事務的官府機構,是內務府下屬的慎刑司。值得特別提及的是,明、清時期的北京還曾出現過承包官府閹割事務的民間機構。
宮刑是壹種極其殘酷的刑罰,這不僅體現在宮刑過程中的無比苦痛,更在於對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宮刑所獨具的殘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們的非議,歷史上的許多統治者迫於眾議也曾數次下令廢除宮刑。早在西漢前期,漢文帝即曾下旨稱:“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宮)刑,有以易之,具為令。”南北朝時期的北魏政權曾恢復宮刑的法律地位,規定:“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歲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規定刑名為死、流、徒、杖、笞五類。由此,包括宮刑在內的其他壹些肉刑處罰被正式廢除。隋朝之後,盡管在司法實踐中確實仍有宮刑的事例不斷出現,但歷代王朝的正式刑罰制度中已罕見宮刑之名。
宮刑自隋朝明令廢除後,盡管宮刑閹割並未禁絕,畢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例外,宮內所需宦官從來源到數量都難以保證。然而,歷代宮廷之中又確實需要眾多擔負各種差役的宦官存在,宮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隨之出現。
方式之壹,是強行閹割戰俘或宮中優伶。
隋代廢除宮刑之後,罪犯所占宦官的比例越來越小。為擴大宦官來源,歷代皆有將敵國戰俘強行閹割,然後移送宮廷充役的情形發生。據《資治通鑒》記載,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 。此類情況在明朝更為多見。明英宗時期,鎮守湖廣貴州的太監阮讓率軍征伐東苗,竟將俘獲的東苗童稚1565人統統強行閹割。英宗得報後,非常憤怒,下旨斥責阮讓,覺得這個數目太驚人,會驚擾地方。阮讓對皇上辯解道:“用兵誅叛,剪其逆種也。”就是說,他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給予叛臣以毀滅性懲罰,以防止他們再度叛亂。另外,古代宮廷中的優伶、禁軍中的兵卒或朝廷官員的隨從,因被皇上相中而被強行閹為內官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時,宮廷優伶中有壹個叫羅黑的人,因善彈琵琶而被相中,遂遭閹割,並專在宮中教人彈奏。明代壹個名叫王敏的軍卒,因擅長蹴鞠而被明宣宗相中。王敏隨即被強行閹割,成為隨侍左右的內侍,在宮內專陪皇上蹴鞠。
方式之二,是擄掠或販賣邊地幼童進行閹割。
擄掠或販賣邊夷幼童加以閹割,至晚從隋朝以後便成為宮中宦官的重要來源之壹。自隋、唐而至明、清,之所以會有許許多多的宦官來自嶺南、閩中,其中緣由正在於此。唐朝時期的嶺南、閩中不過是壹片貧瘠之地,但這裏的人卻溫柔、文靜、俊美、靈秀。更重要的是,內地是禁止人身買賣的,此等偏遠之地則不然。因而自唐代以後,這裏從事人口販賣,尤其是從事幼童販賣的市場始終興盛不衰,並壹直延續到了明朝傾覆。其中壹些相貌俊秀、聰明伶俐的孩子被販賣後,再被人閹割,輾轉送入宮中。有不少人還因做轉手閹人的買賣大發
橫財,成為當地的豪紳大戶。
方式之三,是地方官員或藩屬的進獻。
地方官員為取悅皇上而將民間子弟蒙騙或強行閹割後進獻朝廷之事所在多有,而以唐、明兩朝最盛。唐代各道每年都有義務向朝廷進獻閹割後的兒童,稱為“私白”。大宦官高力士就是聖歷年間由嶺南招討使李千裏進獻的閹兒。明成祖時,大臣張輔出使交趾時也曾順便選了壹批伶俐俊美的幼童帶回京師閹為宦官送入宮中,其中史書留名的即有範弘、王瑾、阮安、阮浪等數人。範弘 嫻靜清雅,才識過人,而且有壹種飄逸的神韻,很得明成祖的喜愛,被破例允許在宮中讀書。範弘前後侍奉了幾位皇帝,深得他們的寵愛。明英宗曾對範弘超凡脫俗的品行大為贊賞,稱他為蓬萊吉士。另外,歷史上也有高麗、安南等藩屬向朝廷進獻閹兒的例子。
以上三種情形盡管與宮刑不同,但對被閹割者而言,他們都是被逼的,本質上與遭受宮刑的處罰並無不同。與之相反的是,歷史上長期存在著自行閹割的奇特現象。這種自願接受凈身手術或者幹脆自己凈身的行為,目的壹般都十分明確,即希望通過自宮而入宮做宦官。這顯然是由宦官制度以及宦官地位的提高而誘發的壹種畸形的社會現象。
宦官從被強行閹割到自己自願凈身,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而其中關鍵在於宦官地位的提高。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出現了“自宮以適君”的豎刁之流,此後大凡是宦官得勢的朝代,自宮現象便格外普遍。東漢時期的宦官橫行猖獗,勢傾朝野,因而多有“腐身熏子”自願成為刑余者。唐朝宦官氣焰囂張,權勢登峰造極,以至能隨意任免朝臣、抉立及殺死皇帝,自宮壹時竟成風氣。明代宦官勢力最盛,自宮現象亦最為嚴重,其中有“已婚而自閹者”;有“熏腐其子”者;有“兄弟俱閹”者。更有甚者,竟有人“盡閹其子孫以圖富貴”,其行為絕非“可鄙”二字足以形容,著實令人發指。
盡管都是出於自願,但究其動機,仍有差別,大致可分為如下幾種情形:
壹是因貪圖富貴而自宮。這類自宮者在閹割時大多都已成年,自宮乃是其謀求富貴顯達的自願行為。
宦官原本是遭人蔑視的賤役,所面對的是生理的缺陷、卑賤的地位、家庭的排斥及社會的歧視,但他們身處宮廷,服侍的是具有生殺予奪之無上權威的皇上,僅這壹點就足以讓人敬畏了。敬畏之余,人們發現位在賤役的宦官還擁有令人目眩的權勢和吃用不盡的財富。於是,世人對宦官的態度由鄙視而欽羨,由欽羨而效仿。壹些世代輾轉於貧困而無計改變自己命運的人;壹些天性懶惰而又不安於本分的人;壹些無緣於科舉而又祈望出人頭地的人,便紛紛自宮而進入宮廷。《清稗類鈔》曾記載了清末壹個姓張的宦官。他原本是個屢試不第的秀才,因參加鄉試時被墨汙了試卷而又壹次落第。他苦思數日而無以遣解,最終憤而自宮,幸得不死,最終輾轉入宮做了太監。古代歷經寒窗苦讀卻屢屢受挫的失意文人為謀富貴而自宮的例子並不鮮見,同時壹些郁郁不得誌的現職官員也多有自殘求進者。明代萬歷年間禍亂遼東的礦稅使高淮,年輕時曾在京城崇文門壹帶負責征稅,且娶妻生子,自閹入宮後得任尚膳監監丞,負責管理禦膳及宮內食用。後來,高淮出任遼東礦稅使,橫征暴斂,禍害商民,最終因激起民變而被罷免回京。應該說,失意文人與不得誌的官員都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壹旦進入宮廷,往往能獲得重用。
除了失意文人和自殘求進的官員外,更多的則是那些與書無緣因而根本不可能走科舉之途的無業遊民願意為求晉身而選擇做宦官的這條門徑。在這些人看來,壹時痛楚難忍的宮刑遠比十年或數十年的寒窗苦讀要輕松得多。何況壹旦入宮為宦就可出人頭地,不論身居要職的官僚還是富甲天下的豪族,都要爭趨巴結於自家門下,任意支使。這等尊貴,除了皇族以外恐怕便是普通人所能想象的極致了。
二是為求得謀生之處而自宮。這類自宮者多出身於社會下層,自宮乃是出於謀生及求得壹個寄身的地方。
衣食男女固然是人生之自然大欲,但相比而言,畢竟是衣食在前而男女在後。對於許許多多的窮人來說,衣食難繼、舉步維艱的日子實在難以忍受,因而能混得壹份不虞衣食的差使對於他們來說本就不是件容易事,而且事實上有許多陷入窮困之境的男子終生都無法實現娶妻生子的奢望。與其衣食男女都得不到,不如幹脆投身宮中,凈身為宦官伺候皇帝和後妃,先保住壹生的衣食,說不定還有出頭之日呢!從清末壹些宦官的回憶分析,當時絕大多數的宦官都來自京、津及河北、山東,而且原籍都相對集中。其原因在於,壹旦有當太監的發了財,對周圍的窮人都會有很大的吸引力,由此相互援引、介紹,便在當地形成風氣。還有的人是因為生活中遇到挫折而自宮當宦官。如《清律稗鈔》所載清朝康熙年間的唐姓宦官,原本是壹位商人,而且已經娶妻生女。後來他因為經商連連失敗,遂壹氣之下北走京師,自願閹割後入宮做了太監。清末著名的權閹小德張,自小家境貧窮。據他的後人回憶,為了出人頭地,他獨自在牲口棚裏用壹把鋒利的鐮刀凈了身。被人發現後,在土炕上躺了整整六天他才醒過來。
明末最狂妄、最有權勢的大太監魏忠賢本來是壹個嗜賭成性的市井無賴,因債臺高築而無法再在市面上混下去,終於憤而自宮,隨即改名換姓,搖身壹變入宮做了宦官。後來因與明熹宗朱由校的乳母客氏相好而蒙受寵信,成為大字不識壹個的司禮監掌印太監。
三是宮中宦官所收養的義子閹割後入宮繼為宦官。這類人雖說幼年即被閹割,但壹般是成為養子在先,被閹割在後,大致上都出於自願。
古代歷朝大致上都不反對宦官養子。這壹方面是基於宦官既不可能生育自己的子女而又有養老送終的客觀需要;另壹方面也是伴隨著宦官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而至少在表面上希望能有正常家庭生活的心理需求。在宦官勢力較為顯赫的漢、唐、宋、明諸朝,宦官娶妻養子相當普遍,就可查考的資料看,上層宦官幾乎人人都在宮外建有豪宅,都娶妻養子,而且其妻娶自高門大戶者並不罕見。唐朝權閹仇士良娶妻胡氏,乃是已故開府儀同三司、檢校太子賓客兼禦史大夫、贈戶部尚書胡承恩之女,可謂家世顯赫。唐肅宗時奸宦李輔國娶的是權臣元擢之女,家世同樣顯赫。娶了妻便要有子。當時朝廷規定高品宦官可以由養子享受門蔭入仕、承襲爵位等特權,因而壹些貪圖富貴之人趨之若鶩,或徑自賣身投靠甘為養子,或送子侄為其養子,心裏癡想的則無疑是入宮為宦後的榮華富貴、飛黃騰達。朝廷規定宦官只允許收養壹子,但事實上收養數子乃至數十子、數百子的大有人在。這些人以自願閹割為代價,不惜改名換姓,謀求進達。唐朝權閹中,楊思晟本姓蘇、高力士本姓馮、楊復光本姓喬、楊復恭本姓林、田令孜本姓陳,後來都隨其養父而改姓。代價固然很大,但回報也同樣可觀。出於培植自身勢力的需要,權閹養子往往都能成為高品宦官。大宦官仇士良有養子五人,除壹個因年紀幼小未能入仕之外,其余四子皆承恩入仕且位高權重。
歷史上由養父養子相繼相承的宦官家族以唐朝中後期的楊家最為典型。這壹家族自唐德宗貞元年間任職左神策軍中尉的楊誌廉開始,五代養父養子先後相繼活躍於權力核心,時間長達壹百多年,號稱“世為權家”。其中以“守”字排行的楊氏第五代養子,僅史書所載且能名職對應者即有數十人之多,如楊守立任天威軍使,楊守信任商州防禦史,楊守貞任龍劍節度使,楊守亮任興元節度使,楊守宗任忠武節度使,楊守忠任洋州節度使等等。其他有姓名無職務或有職務難考姓名者更難以計數,《舊唐書?6?1楊復光傳》稱其養子以“守”為名者數十人,皆為牧守將帥;《新唐書?6?1楊復恭傳》更稱其養子六百人,監諸道軍,天下威勢,舉歸其門。
除了上述幾種情形之外,在自宮的龐大隊伍中還有壹些不諳世事的幼童。他們或是被父兄送入凈身作坊,或是由人販子賣給凈身作坊,所占的比例應該也不會太小。這些幼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和獨立生存的能力,因而把握不了自己的命運,壹切聽任擺布。正因如此,這些人歷經磨難長大後,往往十分憎恨自己的父兄,把自己的壹切苦難都歸咎於父兄的狠心和狠毒。至於那些被唯利是圖的人販子拐騙而來的幼童,從小就失去了與家裏的聯系,像飄萍壹樣隨波逐流,了其壹生,他們甚至長大後都不知道該去恨誰。
由於自願凈身為宦官的人日益增多,至晚自五代十國時起,歷朝的京城中都曾出現過持刀閹人的特殊職業。壹些人把替人凈身當成了自己謀生和致富的手段,並漸漸有了固定的地點,形成了自己的行規。前文述及的清朝光緒年間北京城內專門替人凈身、實施閹割手術的“畢五”家與“小刀劉”家,其家主都是朝廷現職官員,他們每年按四季,每壹季給總管內務府進四十名太監。凈身壹類的煩瑣手續全由兩家包辦。
明清時代自願接受凈身的人先要到固定的場所報名,時稱“掛檔子”,然後要經過坊主的審查,主要是看相貌、身段、言談舉止,對那些已經成年,相貌醜陋或不夠機靈的人,壹般不給手術。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容貌俊秀、聰明伶俐的人入宮以後容易得到皇帝、後妃的喜歡,在經濟和權勢上也容易有出頭之日,所以作坊主願意為這些人做手術。相反,那些面相不雅又不甚伶俐的能夠進宮就是他們的造化,進了宮也往往很難生存。當然,專門替人閹割者幹這營生是為了賺錢,對那些義無反顧、堅持自宮的人,他們也不會與之為難。實施閹
割手術之前,壹般要交納手術、療養、飲食、醫藥等諸多費用,統算起來總有百八十兩銀子。許多自宮的人身無分文,交納不起,便要立下字據,找好擔保人,待進宮以後按月薪償還。壹些進了宮的太監混得不怎麽好,這筆債十幾年都還不清。
從朝廷的角度看,大致上歷朝都規定凡自願閹割者皆須報經官府批準,並嚴禁官民自行閹割。宋代規定凡是自願凈身的人必須先到兵部報名。兵部選擇其中相貌端正、聰明靈秀之人,擇吉日實施閹割手術。兵部記載閹割的日期,上奏以後以備日後查驗。被閹割的人傷好後經過查驗,然後再經壹定的考核程序方可擇優送入宮廷。民間若有私自閹割者,壹經查實,予以嚴懲。
明、清時代朝廷對日益龐大的自宮人群仍持否定態度,並時常下旨嚴禁。明朝多次嚴令禁止自宮。明初自宮求職的人並不很多,宦官壹職還沒有引起太多人的註意,因而問題並不突出。明仁宗時,自宮的人開始成批出現,仁宗下令將他們發配到極地充軍戍邊。明宣宗時,有九位來自山西的人自宮為宦人,投身晉王府。宣宗得報以後下令法司逮治。景泰時期,朝廷破例接納了壹批自宮的人入宮為宦官。此例壹開,致使自宮人數迅猛增加。他們成群結隊,紛紛擁來,紫禁城外總是聚集著成百上千的自宮者,哄鬧著硬是要求進入皇宮服役。朝廷無奈之下,接連下令嚴禁自宮,稱此輩逆天悖理,自絕其類,且又群聚喧擾,應治以重罪。對已經自宮者,則不許他們在王府潛住,不許逗留京師,違者處以死罪,並責令地方官將壹切自宮者都遣送原籍當差。
明孝宗時禁止自宮的條文編進了具有法律意義的《明會典》,明確規定自宮者屬於“不孝”之罪。在古代人看來,身體發膚受自父母,孝首先意味著應保全身體發膚,而毀壞身體發膚的閹割自然屬不孝。孟子嘗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自宮者失去了生育能力,這必然影響到家族血統的延續,所犯之罪乃是不孝之大者。中國古代歷朝都標榜以“孝”治天下,不孝有悖倫理道德,必然要予以嚴懲。所以《明會典》中的條文明確規定,自宮者要施以最重的刑罰:大辟。
但奇怪的是,中國古代的法律條文和具體執行有時候完全是兩碼事。明代自孝宗時頒布了嚴禁自宮的律令後,自宮者依舊不斷,歷史上卻鮮見將自宮者處死的記載。對於自宮者的處理,每次都是以皇帝的最新詔書為法令,而皇帝往往在每次頒發的詔書中,狠狠指斥壹番自宮的不孝行為之後,又例行公事似的說明不忍將他們繩之以法,以示皇帝對子民的無邊恩德。遺憾的是,皇帝們的這種有法不行的舉動,最終致使那些律令變成了廢紙,所有條文形同虛設,自宮者依然故我。
對於眾多慘遭宮刑或自願閹割的人來說,能夠入宮成為宦官無疑是最理想的選擇。但事實上,並不是每壹個遭受了閹割之痛的人都能順利入宮的,或者更確切地說,遭受閹割之痛只是入宮的前提,要真正進宮成為宦官,還必須經過嚴格的篩選。
自春秋戰國時代起,宦官的選用就有專門的機構管理,閹人進入宮廷首先必須經過查驗確認。秦王嬴政剛繼位時,太後為了讓嫪毐進宮以滿足自己的淫欲,與呂不韋串通壹氣,先
暗中厚賄掌施宮刑之人,又拔掉嫪毐的胡須,以遮人耳目,方得蒙混入宮。與之相反的例子是東漢時期的宦官欒巴。他本是天閹之人,後來生理上卻出現變化,“陽氣通暢”,因而被驅逐出宮。
宋代宦官的選用,分別由樞密院和宣徽院管理,前者主管宦官的除授,後者主管宦官的名籍。例如宮中宦官收養義子,都必須將名字上報宣徽院,登記備案。選用宦官時壹是有年齡的限制,另外還需經過壹定的考核程序。朝廷規定須年滿十五歲方可入宮供職;從考核來看,主要是“試以墨義”,考核中式者方有資格進宮供職。從有關宋朝宦官的記載中分析,盡管其中也有不足十五歲即進宮為宦的實例,但畢竟屬於例外,而且所選用宦官大致上都能粗通文墨。這與明宣宗時的朱寧及明末魏忠賢之流,大字不識幾個而執掌司禮監有明顯差別。
在中國歷史上,明代宦官人數之多是空前絕後的,但其選用也須經過嚴格的程序。首先是報名就閹。據《明會典》所載,當時規定百姓之家若有四五個兒子,如果願意的話,可以報官閹割壹子,並由官府造冊候選。如果百姓私自閹割圖謀進用,則應受到發送邊衛充軍的嚴厲懲罰。需要提及的是,鄰裏之間還有相互舉報的義務,知情不報者壹並治罪。其次是候補錄用。明代初年的宦官錄用主要由禮部負責,後來因宮內宦官事務盡由司禮監掌管,錄用宦官也漸漸變為由司禮監會同禮部辦理。萬歷六年,明神宗曾下令司禮監會同禮部壹次揀選閹人三千五百七十名入宮備用。關於宦官錄用的程序,據明末太監劉若愚所著《酌中誌》載:凡是候選備用的內廷宦官,由禮部官員會同欽差司禮監官在禮部大堂初選之後,皆從禮部後門到東安門外的菜廠住壹宿。第二天早晨點名入東安門,赴內官監,再次進行嚴格挑選,合格者發給烏木牌,候旨備用。最後由宮內的司禮監掌印太監或秉筆太監,於萬壽山前分撥給宮內各處當差。
清朝初年曾承襲明朝之制,凡是投充的閹人皆先由禮部記檔,由禮部咨送主管宮廷事務的內務府大臣派員驗看,然後由內務府所屬掌儀司、會計司官員會同宮內所派老太監逐壹查驗,方交宮內總管太監分派各處充役。乾隆後期,有關太監的收用,權責統壹劃歸內務府大臣辦理,以專責成,不再經由禮部。自嘉慶年間發生“紫禁城之變”後,清朝對於投充太監的審驗更趨嚴格,除了必須查驗確系閹人身份之外,還須詳細審查其出身來歷,並由內務府行文地方,讓原籍地方官員出具印結擔保其沒有不法之事,然後方可錄用。如果地方官員不能出具保結,則投充太監撥歸原籍,不予錄用。
對於新進宦官,歷朝還有年齡上的限制。壹般說來,以十五至二十歲的青少年為多,娶妻生子後的成年自宮者,入宮的幾率較小。其目的壹方面是因為年少者便於管理和役使,另壹方面也是出於宮廷安全的考慮。魏晉南北朝時期,受宮刑者仍是宦官的重要來源,但受刑者多是十四歲以下少年,所謂“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宋朝規定宦官的養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合格者須候三年方可引見供職。可見十五歲左右方能入宮供職。明代宦官人數最多,年齡上出入也較大,但從壹些宦官的墓誌碑文分析,初入宮的宦官大多在十五至二十歲之間。清代宦官的選用,從可查考的資料分析,初入宮者壹般都在二十歲以下。雍正初年曾明確規定:十七歲以上的內監不許收用。乾隆年間規定,宮內新進內宦,年十五以內者,由禮部移送;十五歲以上者,均責令本籍州縣官員出具印結加以擔保,申部轉送。地方官員出於各方面考慮,大多不願為自行投充內宦之人出具印結擔保,這在事實上就堵塞了十五歲以上者的入宮之途。紫禁城之變以後,朝廷對內宦的揀選更趨嚴格,規定凡凈身投充之人,務須在十六歲以下,並未娶妻生子者,方可收用;年在十六歲以上的凈身投充者,不準收送內廷,可給予親王、郡王家內使用,並更換十六歲以下者進宮當差。再從歷朝的有關宦官的書籍來看,多有“少閹”、“少為閹”、“幼為宦者”之類的記載,其中情形有的是自小即被閹割候選,有的是年紀幼小時即入宮成為內宦。大致說來,由於年幼閹割成功的幾率大壹些,因而所謂的“少閹”多指年少時即被閹割,而像清末權閹李蓮英之類的八九歲即入宮為宦,畢竟少之又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