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我而言”意思是和我說,這個“與”是連詞,是和的意思;“於我而言”,意思是對於我來說,“於”是對於的意思,這個“於”是介詞。
“於”“與”的區別
"於",是象形字,甲骨文字形,表示氣出受阻而仍越過。"於"的本義為超過。《說文解字》:"於,於也。象氣之舒。""於"的其他虛詞義是其假借用法,今音讀yú。"於"可用作介詞、連詞、助詞和語氣詞。
"與",是會意字。"與",小篆字形,"壹、勺"合起來(勺即酌,以物與人不問所欲,當斟酌而為之),表示賜予別人東西。"與",從與(yǔ,給予),從舁(yú,***同擡起),二者合起來表偕同、朋友。"與(與)"的本義是賜予、施予、給予。清代陳昌治刻本《說文解字》:"與,賜予也。壹勺為與。此與與同。"另有:"與,黨與也。從舁從與。"虛詞"與"是假借字,可作為介詞、連詞和副詞。作連詞的"與",從先秦開始沒有大的變化。介詞"與",唐宋以後又產生了新義,如"使"、"將"等義,但這些新義在現代漢語中又消失了。副詞"與"是"舉"的通假字。"與"在結尾部分做疑問詞時通"歟",表示反問或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