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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主要區別

壹、立法背景: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勝利成果和啟蒙運動相結合的產物。

它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法國新興資產階級希望通過成文法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並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礎。

它的制定處於個人主義民法階段,資本主義上升時期,適應了當時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需要。

德國民法典成文於20世紀初期,是德意誌帝國統壹後的產物,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產物,它處於自由主義向壟斷主義的過渡時期,是在容克貴族與資產階級妥協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的。

德國民法典中社會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絕對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被削弱。

二.體例安排: 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編撰,分為卷、編、章、節、條、款,項,體例方面則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分為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等三卷***2283條。

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基礎,分為編、章、節、條、款、項,體例方面則為總則、債的關系法、物權、親屬法和繼承法等五編***2385條。

三.內容: 1.總則: 法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總則,而以序編為總論部分。

其內容主要為法律的頒布、效力與適用問題,***分6條。

德國民法典則首創民法總則編,並分七章227條,第壹編總則,第二編物權,第三編債法總論,第四編合同,第五編侵權行為,第六編親屬,第七編繼承。

2.物權: 法國民法典沒有對物權、債權加以區分,沒有獨立的物權制度。

它對債權、物權的規定是混雜在壹起的。

其主要特點是:第壹,以個人為本位,確立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

第二,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物權體系。

法國物權法不僅確認了所有權,也確認了他物權。

德國民法典以體系的科學和概念的準確為特征,將體例分為總則和分則,在分則中將物權單獨作為壹編,明顯與債權區分開來。

其對物權的規定呈現以下的特點:第壹,物權的社會化趨向增強。

即物權法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移,對所有權與他物權予以壹定的限制,以及賦予所有權以負擔。

第二,以物的所有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為中心轉移。

第三,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相互交融。

3.債權: 法國民法典將債法與繼承法等壹起規定在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中,規定債的發生原因有契約、法律之強制力、負擔義務、債務人本人的行為(由準契約、侵權行為或準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德國民法典則將債法規定在第二編,嚴格區別了債權和物權。

德國民法典規定債的發生原因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

四、對象: 法國民法典的對象是全體法國人民,僅存在自然人概念。

由於當時資本主義不夠發達,以個人經營為主,公司公司還不發達。

德國民法典中出現法人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團體的作用越來越大,勢力也越來越強,大公司、大企業日益成為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工具。

為順應這壹時代潮流,德國民法典開始尊重團體的地位,承認它們的人格。

法典正式確立了營利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認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五、具體制度: 1.法國民法典中絕對保護私人所有權,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僅有的限制是不許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則對所有權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強社會化趨勢和社會利益的重要性。

2. 法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間的契約上升為法律;德國民法典則規定,契約必須服從法律。

3. 法國民法典規定,只要當事人主觀上沒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觀上使別人遭受了損害也無須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中有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並存。

4.法國民法典中除了少數條文有”公***秩序”、“善良風俗”的規定外,很少有彈性條款,司法機關執行法典時裁量權余地;德國民法典中彈性條款和參照條款大量運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案件作出靈活的裁判,以維護壟斷資產的利益和需要。

六。

、語言方面: 法國民法典言語通俗易懂,形成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德國民法典編排上具有結構嚴謹、邏輯清晰、首尾壹致、避免重復的優點。

由於過分追求結構形式上的科學性,往往忽視規範在實際生活中的相互聯系,結構是某些相關問題的規則被規定在法典不同部分,在用語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專門術語進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