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托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內容:
1、實際交付貨物的人依法可成為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
2、持有提單的實際托運人較提單載明的托運人具有更實質的訴訟權益。
托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要求承運人將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運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丟失、損壞、變質、汙染時要求賠償。
義務:
1.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確填寫托運單,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鐵路規章制度、維護鐵路運輸安全;
2.因自身過錯給予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