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將第二條修改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壹)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