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力待定合同是壹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3、可撤銷合同是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於無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構成要件是如下:
1、合同生效與否尚未確定;
2、合同已經成立,只是缺乏壹定的生效要件;
3、經過補正後合同生效;
4、在壹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合同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無效後的情形是: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壹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
(1)壹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壹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
(2)另壹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
綜上所述,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