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險性
體育賽事
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推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制度落地生效,進壹步提升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管理水平,保障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的人身安全,促進體育健康發展,體育總局等七部門近日印發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壹批)》(以下簡稱《目錄》),體育總局印發了《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體育賽事活動是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載體。近年來,我國體育賽事活動蓬勃發展,以馬拉松為代表的壹大批體育項目積極開拓市場,吸引和帶動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廣泛參與,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隨著體育事業的快速發展,個別領域賽事活動野蠻生長,標準不健全、監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
2021年(第四屆)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裏越野賽造成21人遇難的重大事故,教訓極其深刻。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內在需要,是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明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的資質、標準、保障條件等相關事項,有助於壓實體育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助於完善體育領域安全風險防控制度舉措,加快形成促進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體育法》的重要方面。
二、文件制定的依據
新修訂的《體育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壹)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者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衛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壹百零六條設定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提出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需要提出申請,並由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同時提出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並予以公布。
三、文件制定的過程
體育總局啟動《目錄》研制工作,在梳理整合相關文件精神、調研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實踐的基礎上,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條件及程序等重點問題進行研究,反復斟酌,完成了《目錄》和《通知》的研制工作。
9月,征求全國體育系統意見,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過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納各方面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目錄》和《通知》。
四、文件的主要內容
《目錄》包含潛水賽事活動、航空運動相關賽事活動、登山相關賽事活動、攀巖相關賽事活動、滑雪登山賽事活動、汽車摩托車相關賽事活動等6大類18個小項的賽事活動,明確了列入第壹批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類型和標準。《目錄》由體育總局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公開發布。
《通知》明確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範圍和對象。符合列入《目錄》中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和條件的,必須按照《體育法》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承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屬於《目錄》範圍,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和要求從嚴進行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許可對象是指《目錄》所列賽事活動的組織者,由組織者提出許可申請。賽事活動組織者有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原則上由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提出許可申請,受主辦方書面委托,承辦方也可以提出許可申請。
《通知》要求規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程序。對出具專業技術人員相應資格或者資質證明,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衛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實地核查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通知》強調,各地體育行政部門要著力提升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水平,盡快建立健全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機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合作,加強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執法監督管理。
加強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體育行政部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單項體育協會都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堅決落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規定,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規範;認真抓好《目錄》和《通知》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確保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