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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犯罪和實施犯罪

法律主觀:

實行犯犯罪中止的條件有以下這些: (壹)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 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 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第壹,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 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 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案例 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市某地持三角鏟鏟頭暴力脅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錢款,後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掙脫逃跑而未得逞。隨後,洪某在另壹處持三角鏟鏟頭將被害人蔣某挾持到附近草叢中,脅迫交出財物,後發現被害人蔣某未攜帶現金,便轉而強行撫摸被害人蔣某的胸部,後讓蔣某離開現場。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著手實施第壹次搶劫犯罪行為後,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在著手實施第二次搶劫犯罪行為過程中,因中途改變犯意轉而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行為,並在強制猥褻後自動放棄繼續實施搶劫犯罪,依法應認定為本次搶劫犯罪中止。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洪某實施的第二次搶劫犯罪形態是中止並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 符合法律規定 ,予以采納。 被告人洪某搶劫罪,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 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 強制猥褻罪 ,判處 有期徒刑壹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