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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線糾紛如何處理

1、因土地確權邊界出現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進行調解或作出行政裁決。

2、如果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壹、承包土地邊界糾紛如何進行解決?

可以先找上級有關部門確權,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二、其他類型

1、法律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糾紛。

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壹步規定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國很多地區根據國家政策實行的是“兩田制”,即“責任田和口糧田”區分承包制度,導致村民要求及時收回責任田並按照家庭聯產方式重新分配,而原來的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從而引發糾紛。

2、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

農村幹部素質相對較低,對土地承包不依法進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廢多年,沒有積極的納入正規管理;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層層轉包漁利現象大量發生引發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村幹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格發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壹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群體性矛盾和糾紛。

(2)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有些土地確權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在開發和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地比較近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後引發糾紛。

(3)土地大面積開發引發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

①土地開發形成事實,而所有權沒有界定。因為開發的是大面積的荒地,開發前沒有人耕種,因此開發前沒有核實所有權,而開發方沒有所有權,開發後和所有權方發生矛盾。

②鄉鎮集體大片開發和農戶小片開發形成矛盾。農戶對以前沒有耕種的荒地小面積開發種植,後來鄉鎮集體進行大面積集體開發,發生沖突引發糾紛。該種類型主要存在於土地較多的地區。

(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壹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系混亂引發糾紛。

(5)國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許多問題,發生在存在國有農場的地區,因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與相鄰關系處理不當導致糾紛。

3、村幹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

主要類型有:

(1)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農戶部分成員“農轉非”後,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又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的承包地,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2)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壹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壹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後,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4)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

(7)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於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款問題的糾紛等。

4、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幹預引發的糾紛。

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只有村集體才有權利處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於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行政幹預和越俎代庖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違法承包引發糾紛。這種情況往往在壹時發包成功的背後隱藏著許多矛盾,壹旦時機成熟就會引發糾紛,且這種情況涉及的土地面積較大,處理不好很容易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村集體不經農戶同意,將農戶承包的土地擅自發包;

(2)基層政府不經村集體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強行發包屬於村集體的土地。

5、經濟利益驅動。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1)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

(2)強行終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近幾年土地收益明顯增加產生較大利潤,村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哄搶承包出去的土地種植,使土地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員為承包主體的居多。

首先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註意的是,承包土地如果關於邊界糾紛發生了壹些問題的話,那麽可以找上級機關來進行協調,由上級機關可以確定壹下邊界,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壹下其他的關於土地方面的糾紛問題。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