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列艦、巡洋艦、驅逐艦、護衛艦區別
二戰前期,在口徑即正義的思想的影響下,列強不斷的制造大口徑火炮和大噸位的戰列艦。如此下去會導致惡性競爭,哪個國家也承受不了,於是乎出臺了限制戰列艦發展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倫敦海軍條約,將戰艦等級的劃分大體規定如下:
1.規定主炮口徑大於203mm,不得超過406mm,單艦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的戰艦為戰列艦。
2.規定排水量不超過10000噸,主炮口徑大於152mm小於203mm的戰艦為重巡洋艦。
3.規定排水量不超過10000噸,主炮口徑小於152mm的戰艦為輕巡洋艦。
4.以魚雷作為主要武器,火炮偽輔助武器的主炮口徑不超過127mm的中型戰艦為驅逐艦。
5.以火炮,深彈為主要武器,航速低於驅逐艦的軍艦為護衛艦。
二戰後,戰列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由於艦載導彈武器的迅速發展,火炮口徑和噸位已經無法作為區分艦種的依據,導致巡洋艦與驅逐艦除了搭載導彈的數量多少和噸位大小之外,作戰能力沒有本質的區別。二戰後雖然美蘇都幾級造過萬噸以上的導彈巡洋艦,但本著經濟實用的原則,巡洋艦這壹艦種也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
而導彈驅逐艦這壹艦種由於用途廣泛,費效比高,不斷的發展壯大起來,成為海上的主力作戰艦種,被冠以“海上多面手”的美稱,而且越造越大,排水量也都超過了10000噸,但主要基於政治方面的考慮,不再稱為巡洋艦,仍然叫做驅逐艦或者大型驅逐艦。
而護衛艦也是越造越大,也都在5000噸左右,超過了二戰時的驅逐艦,攜帶各種導彈,綜合戰力也很強,與現代驅逐艦的區別主要還在於航速。由於成本方面的考慮,護衛艦壹般不采用全燃氣輪機系統和柴燃聯合動力系統推進,速度壹般小於30節,低於驅逐艦,這壹點的劃分原則到跟二戰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