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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回證是幹嘛的

送達回證,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證明完成送達行為的書面憑證。

其內容包括:

實施送達的法院,受送達人的姓名、職務、住所或者居住地,應當送達文書的名稱和案件編號;

送達方式;

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蓋章、簽收日期等。

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它是計算期間的主要根據。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無論采取何種送達方式,都應當有送達回證,讓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以便附卷存查。接受委托代為完成或者代為轉交訴訟文書的單位,應當依法將送達回證及時寄回送達的人民法院。

但是,在公告送達中,因為公告期間屆滿的日期即是送達日期,所以無需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必須註意的幾點:

壹是必須註意送達回證的簽收時間。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告知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後,壹定要要求當事人寫清收到這些文書的具體時間,即年、月、日。因為這些法律文書都有時效的規定。如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如果當事人不寫簽收時間,行政機關就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

在法庭上,當事人如果說我今天才收到告知書或聽證通知書,妳們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駁奪了我的申辯權和聽證權。這樣行政機關就會有口難辯。倘若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寫錯,行政機關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時有可能違反法定時效,也會導致行政訴訟敗訴。

二是必須註意送達回證上簽收人的身份。送達回證是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認可證據。當事人是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可以由其收發部門簽收,並蓋收發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當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個體戶,送達回證可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法人、經營單位、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戶,全權委托他人簽收的,必須有他們對這起案件全權委托處理的書面委托書。否則,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認收到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說行政機關剝奪了他的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等,行政機關也會敗訴無疑。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不得含糊。

三是必須註意搜集無法直接送達的關鍵證據。在具體工作中,有幾種情況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可能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1、對行政機關送達的法律文書拒絕簽收。這種情況可采敢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邀請有關人員到場,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然後將送達的文書留置在當事人處再拍照留證。

2、當事人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則可以采用掛號信或發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托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但必須註意的是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理由,並附上郵局掛號信或快件的回執,或者當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的回證。

3、當事人無法送達。尤其是個體戶逾期不驗照,企業逾期未年檢。每年都有大批個體、企業執照要吊銷,在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都早已關門走人,確實無法找到,只好采用公告送達。

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

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_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_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_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第六十四條_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

(五)(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_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