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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審定與認定有何區別

按照我國種子管理法規, 壹個品種的推廣要經過選育、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審定、應用五個程序。

品種審定是繼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兩者可交叉進

行)之後的中間環節, 是對新育成或新引進品種適應

區域、應用價值、社會效益及相應的栽培技術的綜合

評定。審定的依據是區域試驗, 審定的目的是為了推

廣. 在審定工作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壹個新品種通過

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在試驗中表現較好, 符合審定

條件, 省品審會給予審定推廣。但是, 由於育種者對

種子管理法規淡薄及區城試驗、品種審定本身欠準

確, 所造成的以下兩種情況孺作技術土的處理: 壹是

育種者不遵循品種推廣程序, 未參加區域試驗, 從選

育直接進入大田生產, 且占有壹定的種植面積, 在部

分地區成為當家品種. 育種者以其面積的優勢申請

審定, 省品審會可根據具體情況考慮認定. 二是新品

種在成長過程中遭受挫折, 雖遵循程序, 但在區城試

驗中表現較差, 被視為不宜種植品種。

在當時情況

下, 該品種不可能審定通過。但該品種以其特殊適應

性擺脫了區域試驗中的不幸, 在生產中不推自廣, 然

後育種者申請審定。省品審會可給予認定, 以彌補區

域試驗、審定工作中的不足.

通過上述分析, 可以明確以下兩點: (壹)認定是

審定的補救措施。認定的形式伴隨審定工作中的缺

陷而存在, 隨著品種審定的完善逐漸消失, 因此不能

以時間先後來劃分審定和認定。

(二)區城試驗是區

分審定與認定的重要依據. 凡參加本省區域試驗, 符

合審定條件, 且及時申報的品種, 都應屬於審定, 不

能籠統地把引進的外省品種視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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