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審定是繼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兩者可交叉進
行)之後的中間環節, 是對新育成或新引進品種適應
區域、應用價值、社會效益及相應的栽培技術的綜合
評定。審定的依據是區域試驗, 審定的目的是為了推
廣. 在審定工作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壹個新品種通過
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在試驗中表現較好, 符合審定
條件, 省品審會給予審定推廣。但是, 由於育種者對
種子管理法規淡薄及區城試驗、品種審定本身欠準
確, 所造成的以下兩種情況孺作技術土的處理: 壹是
育種者不遵循品種推廣程序, 未參加區域試驗, 從選
育直接進入大田生產, 且占有壹定的種植面積, 在部
分地區成為當家品種. 育種者以其面積的優勢申請
審定, 省品審會可根據具體情況考慮認定. 二是新品
種在成長過程中遭受挫折, 雖遵循程序, 但在區城試
驗中表現較差, 被視為不宜種植品種。
壹
在當時情況
下, 該品種不可能審定通過。但該品種以其特殊適應
性擺脫了區域試驗中的不幸, 在生產中不推自廣, 然
後育種者申請審定。省品審會可給予認定, 以彌補區
域試驗、審定工作中的不足.
通過上述分析, 可以明確以下兩點: (壹)認定是
審定的補救措施。認定的形式伴隨審定工作中的缺
陷而存在, 隨著品種審定的完善逐漸消失, 因此不能
以時間先後來劃分審定和認定。
(二)區城試驗是區
分審定與認定的重要依據. 凡參加本省區域試驗, 符
合審定條件, 且及時申報的品種, 都應屬於審定, 不
能籠統地把引進的外省品種視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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