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解讀包括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處罰,和未經審批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處罰以及對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為的處罰等。
壹、《辦法》中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處罰
《辦法》第十七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
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要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處罰
《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
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三、對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為的處罰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
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四、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處罰
《辦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重處罰,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