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城市貨運交通量預測應以城市經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6.1.2 城市貨運交能應包括過境貨運交通、出入市貨運交通與市內貨運交能三個部分。
6.1.3 貨運車輛場站的規模與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結合的原則。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點;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點。場站選址應靠近主要貨源點,並與貨物流能中心相結合。
6.2 貨運方式
6.2.1 城市貨運方式的選擇應符合節約用地、方便用戶、保護環境的要求,並應結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環境特征,合理選擇道路、鐵路、水運和管道等運輸方式。
6.2.2 企業運量大於5萬t/年的大宗散裝貨物運輸,宜采用鐵路或水運方式。
6.2.3 運輸線路固定的氣體、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運量大於50萬t/年時,宜采用管道運輸方式。
6.2.4 當城市對外的運輸距離小於200km時,宜采用公路運輸方式。
6.2.5 大、中城市的零擔貨物,宜采用專用貨車或廂式貨車運輸,適當發展集裝箱運輸。
6.2.6 城市貨運汽車的需求量應根據規劃的年貨物周轉量計算確定,或按規劃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壹輛標準貨車估算。
6.2.7 大、中城市貨運車輛的車型比例應結合貨物特征,經過比選確定。大、中、小車型的比例,大城市可采用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3 貨物流通中心
6.3.1 貨運交通規劃應組織儲、運、銷為壹體的社會化運輸網絡,發展貨物流通中心。
6.3.2 貨物流通中心應根據其業務性質及服務範圍劃分為地區性、生產性和生活性三種類型,並應合理確定規模與布局。
6.3.3 貨物流通中心用地總面積不宜大於城市規劃用地總面積的2%。
6.3.4 大城市的地區性貨物流通中心應布置在城市邊緣地區,其數量不宜小於兩處;每處用地面積宜為50萬~60萬m2。中小城市貨物流通中心的數量和規模宜根據實際貨運需要確定。
6.3.5 生產性貨物流通中心,應與工業區結合,服務半徑宜為3~4km。其用地規模應根據儲運貨物的工作量計算確定,或宜按每處6萬~10萬m2估算。
6.3.6 生活性貨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規模,應根據其服務的人口數量計算確定,但每處用地面積不宜大於5萬m2,服務半徑宜為2~3km。
6.4 貨運道路
6.4.1 貨運道路應能滿足城市貨運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運輸、救災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與貨運流向相結合。
6.4.2 當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時貨支交通量大於600輛標準貨車,或每天貨運交通量大於5000輛標準貨車時,應設置貨運專用車道。
6.4.3 貨運專用車道,應滿足特大貨物運輸的要求。
6.4.4 大、中城市的重要貨源點與集散點之間應有便捷的貨運道路。
6.4.5 大型工業區的貨運道路,不宜少於兩條。
6.4.6 當晝夜過境貨運車輛大於5000輛標準貨車時,應在市區邊緣設置過境貨運專用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