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科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後,應當將患者相關信息及時報告前款規定的負責信息報告工作的科室。
法律依據:《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實行發病報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衛生服務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