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壹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規定》 壹、黨政“壹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的內容
(壹)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二)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
(三)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資產處置工作。
(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設工作。
(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工作。
法律依據:
《黨政“壹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規定》
“壹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門、單位“壹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工程項目建設、行政審批、物資采購的“五個不直接分管”,通過明確分管副職領導分工,建立起“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工作機制。具體要求如下:
壹是“壹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確定壹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財務,根據本部門、單位實際情況限定分管領導的資金審批權,超過限定數額的支出須報告單位“壹把手”或領導班子集體審批。分管領導和財會人員定期向“壹把手”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對重大資金和資產的安排使用必須按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經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重大資金(資產)的開支使用及處置。
二是“壹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堅持分管領導具體操作負責,“壹把手”監督審核把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凡涉及到本單位管理的中層幹部選拔任用、人員錄用流動及工資福利等幹部人事工作都嚴格貫徹《公務員法》、《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壹般崗位的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要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特殊崗位的可以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是“壹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項目建設。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對工程招投標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其他重大問題,要求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嚴禁“壹把手”違規插手、幹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承發包活動。嚴禁違規操作工程項目費用的預、決算。
四是“壹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事項。要求各部門、單位以減少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和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為主要內容,進壹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配合市政府政務中心並聯審批,促進行政審批服務提速增效。
五是“壹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工作。要求對大額度、大批量的采購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個人不得直接決定和從事大宗物資采購事宜。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範圍的采購項目,要求必須執行政府采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