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壹)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和福利事業。
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三、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
(壹)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四)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