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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下來多久會判刑

逮捕證下來並不說明會判刑,只有經法院審判認定有罪需要判處刑罰的才會判刑。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壹般由檢察機關進行批準。逮捕經過法院受理至判決,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後,先關押在拘留所壹段時間,等案件審理開庭了才知道判刑的結果。

逮捕以後可以辦理取保嗎

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壹、偵查階段,逮捕之後最多羈押7個月:

1、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壹個半月:

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就會判決: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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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