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原則是指當定義出壹套清晰的政策與指引,必須遵循這些政策與指引,但隨後需要處理特殊情況。
例外原則是指高層領導應保留的處理例外事項的決定權和控制權,是與聯能化原則緊密相連的。高層領導把常規性的管理事務的權力分解給各職能部門,以能用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決策重要問題,這並不是說就不再處理具體的事務。
在組織的管理過程中會出現兩種“例外”,壹是由於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則會產生某些職能部門原權限中未列入的事項; 二是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和下層人員之間在工作中難免會出現各種矛盾,而這些矛盾是不能自己解決的,這些例外情況就需要高層領導來直接處理。
可以說,例外原則是職能化原則的補充,排除例外原則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職能化組織。
拓展:
泰羅認為,規模較大的企業不能只依據職能原則來組織和管理,而必須應用例外原則。所謂例外原則,是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把壹般的日常事務授權給下級管理人員去負責處理,而自己只保留對例外事項、重要事項的決策和監督權,如重大的企業戰略問題和重要的人員更替問題等。
泰羅在《工廠管理》壹書中曾指出:“經理只接受有關超常規或標準的所有例外情況的、特別好和特別壞的例外情況、概括性的、壓縮的及比較的報告,以便使他得以有時間考慮大政方針並研究他手下的重要人員的性格和合適性。”
泰羅提出的這種以例外原則為依據的管理控制方式,後來發展為管理上授權原則、分權化原則和實行事業部制等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