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業標準有強制性而且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並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並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並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行政處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