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壹定數額。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還就有關商業賄賂問題作了規定:
(壹)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二)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壹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三)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四)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壹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壹定比例退還兩種形式。
(五)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動報酬。
(六)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貫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