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並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實質正義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目標;形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基本保障,是實現正義的前提和基礎。
法官應當在盡力保持與往昔邏輯壹致的形式下,實現法律為社會服務的目的,即透過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也即是透過冷冰冰的邏輯之幕。
法官對法律形式和實質的對稱性的“智識性渴望”的知性背後,潛藏著的是力保法律對人類情感做出的真切的法律本身及其法律從業者的德性。實質正義固然是法治的最終目標,形式正義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擴展資料:
當二者發生沖突之時應該謹慎衡量二者的關系,不要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正義而忽視形式正義,適得其反,阻礙法治進程的發展。在法治社會之下,追求實質正義時程序正義顯得更為重要,程序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優越性。
程序保證正義,社會是多變和復雜的,要有規則來維持秩序保障正義,就如壹場足球賽,要保證最後的結巧是公正,就必須有明確的規則。
球員需按照既定規則踢球,裁判需按照既定規則裁判,只有這樣最後的結果才是被大家所認可的公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就如同賽規則在足球賽中的作用,都是用來保障最終公平正義的實現。
程序正義與法治密不可分,程序正義促進保證法治的實現。在法律工作中,無論是立法工作,還是司法和執法工作,都必須強調程序正義。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程序正義的實現程度就是法治的實現程度。但是要註意到的是註重程序正義不意味著拋棄實質正義,實質正義也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