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標準中的廢氣部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1.2 適用範圍
1.2.1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2014《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執行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煉焦爐執行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廠執行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惡臭物質排放執行GB14554-93《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執行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氣執行GB14621-93《摩托車排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其它大氣汙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2.2 本標準實施後再行發布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按其適用範圍規定的汙染源不再執行本標準。
1.2.3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汙染源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157-199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