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不同。
民意代表其範圍包含立委。在臺灣“民意代表”基本上泛指各級立法機關的議員與代表,立法委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代表都屬於民意代表。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
2、選舉方法不同。
“民意代表”選舉也可分為“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主要是“立法委員”選舉 ),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主要為市、縣議員選舉和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用直接選舉的方法,進行最基層的村、裏長,鄉、鎮(區)民意代表選舉,而對省參議員和高層公職則用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
3、職責不同。
立法委員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
民意代表是人民借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又稱為代議員。
擴展資料:
臺灣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則比較特別,其所采取的“單記非讓渡選舉制”可謂“舉世無雙”。這種制度規定,每個選區產生若幹名“立法委員”,但選民只能投壹票,該票只能投給壹個候選人。
這種選舉制度使小黨容易生存,使壹些人可以通過較固定的支持者低票當選。例如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縣應選16席,候選人只須達到6%的選票即可保證當選,但事實上在趙少康超高票當選的情況下,有些人僅以不到3%的得票率即當選。
這種選舉制度,使候選人可以不顧所在選區大多數人的訴求,而只須嬴得穩定的部分支持者。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長期存在、紛爭的原因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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