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妳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妳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妳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妳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承擔。
二、妳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妳工資或不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妳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