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灣劃界是國際海洋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北部灣的現實需要,雙方都死咬著不放會造成雙方俱損的局面,誰也無法得利,因此在合理的範圍內,我們國家秉持了睦鄰友好的原則,做出了壹些讓步,完成了北部灣劃界。
北部灣位於中國南海的西北部,是壹個美麗的海灣,也是中國西南最便捷的出海港灣,東臨中國廣東雷州半島和海南島,北臨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臨越南,與瓊州海峽和中國南海相連,被中越兩國陸地與中國海南島所環抱。海域總面積約12.8萬平方公裏,是南海西北部的壹個美麗富饒海灣。
2004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準《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此前,越南第十壹屆國會第五次會議於6月15日通過決議,批準了該協定。至此,《北部灣劃界協定》在中越兩國均完成法律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
北部灣(越南稱東京灣),位於南海西北部,是壹個半封閉海灣,為中越兩國陸地與中國海南島所環抱,面積約12.8萬平方公裏。北部灣是我國大西南的海上通道,油氣和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也是著名漁場。
上世紀70年代以前,北部灣沒有劃界,兩國漁民不分彼此在北部灣***同勞動。但70年代後期,中越關系惡化,由於中國漁民的捕撈裝備較好,越南明顯處於下風,於是越方開始采取控制措施,有時甚至開槍射擊、武裝沒收中國漁船。90年代以後,中越關系好轉,但雙方漁民糾紛仍然不斷,越南屢次沒收中國漁船。
1974年,中越兩國開始就北部灣劃界舉行談判,特別是兩國關系正常化、1999年兩國簽署陸地邊界條約後,這項談判進程加快。2000年12月25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該協定除序言和約尾外,***有11條,其中第壹條確認了雙方劃分北部灣的法律根據,並明確了本協定的劃界範圍;第二條至第五條確定了以21個界點劃定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協議還明確了對跨界油氣資源和其他礦藏進行開發,以及對生物資源養護利用等事項的合作原則。現在,兩國立法機構先後批準了這壹協定,標誌著中越在北部灣的海上邊界已然劃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
第壹條
壹、締約雙方根據壹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認的國際法各項原則和國際實踐,在充分考慮北部灣所有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確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
二、在本協定中,“北部灣”系指北面為中國和越南兩國陸地領土海岸、東面為中國雷州半島和海南島海岸、西面為越南大陸海岸所環抱的半封閉海灣,其南部界限是自地理坐標為北緯18度30分19秒、東經108度41分17秒的中國海南島鶯歌嘴最外緣突出點經越南昏果島至越南海岸上地理坐標為北緯16度57分40秒、東經107度08分42秒的壹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締約雙方確定,上述區域構成本協定的劃界範圍。
第三條
壹、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9界點的分界線是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分界線。
二、本條第壹款所規定的兩國領海分界線沿垂直方向劃分兩國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三、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任何地形變化不改變本條第壹款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7界點的兩國領海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