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文件規定,凡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壹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壹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免考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壹)、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壹)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