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誌書,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組織編纂的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並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和誌冠名的資料性文獻,包括省誌、州(市)誌、縣(市、區)誌。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組織編纂的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並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和年鑒冠名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包括省年鑒、州(市)年鑒、縣(市、區)年鑒。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機構,保障工作條件,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地方誌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按時足額撥付。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地方誌工作。地方誌編纂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有關機關負責人擔任。
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誌工作機構),承擔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地方誌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第六條 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履行《地方誌工作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實施地方誌工作的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組織地方誌書的審查驗收;
(三)負責地方誌工作規劃和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的備案審查;
(四)組織培訓地方誌編纂(撰)人員。第七條 省地方誌工作機構負責擬定全省地方誌總體工作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家地方誌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州(市)、縣(市、區)地方誌工作機構根據全省地方誌總體工作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向上壹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報送地方誌資料和工作情況。具體辦法由省地方誌工作機構制定。第九條 承擔地方誌編撰任務的有關單位,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工作條件,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資料,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撰任務,並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第十條 對地方誌書分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批準審查驗收:
(壹)省誌由省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並提交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審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州(市)誌由州(市)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核並提交本級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審議,報省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再報州(市)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縣(市、區)誌由縣(市、區)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核並提交本級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審議,報州(市)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再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第十壹條 對地方誌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批準審查驗收手續:
(壹)申請審查驗收單位填寫地方誌書審查驗收申請表,並附送審報告和裝訂成冊的地方誌書文稿;
(二)地方誌工作機構對送審地方誌書文稿出具審查修改意見;對審查驗收合格的,出具審查驗收合格證明;
(三)對取得審查驗收合格證明的地方誌書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發給批準文件。第十二條 地方誌工作機構取得審查驗收合格證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後,方可以公開出版地方誌書。
地方誌工作機構取得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後,方可以公開出版地方綜合年鑒。第十三條 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並向本級和上級方誌館、國家綜合檔案館、公***圖書館無償提供館藏書。
以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地方誌的開發利用,建設地方誌資料庫、地方誌信息網站;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方誌館(室)。
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利用地方誌資料庫、地方誌信息網站和方誌館(室)向社會公開地方誌文獻資料,並將服務範圍和開放時間等事項向社會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地方誌資料庫、地方誌信息網站和方誌館(室)免費查閱、摘抄地方誌文獻資料。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