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扣車,應該不是因為妳沒帶身份證。
從單子來看,是把妳的電動三輪車做為機動車處理,以妳沒有攜帶駕駛證、車輛沒有懸掛機動車號牌為理由扣車的。
2、如果妳的車按上海市的規定屬於機動車,交警扣下車子就沒有錯誤,妳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提供駕駛證、補辦牌照,如果交警還處罰款的,應當交了罰款。
3、妳的電動三輪車是否機動車,建議查找壹下上海交警的官方網站上的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確定壹下,也可以問交警為什麽把妳的電動車算做機動車。
4、確定是否機動車,標準不只是是否燃油,區分關鍵在於關鍵在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壹般的,時速在20公裏以上、車輛自身重量在40公斤以上的,算機動車。正三輪車壹般算機動車。
附:相關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時速在20公裏以上、50公裏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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