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筆法”,是我國古代的壹種歷史敘述方法和技巧,是孔子創造的壹種文章寫法,即在文章的記敘之中表現出作者的思想傾向,而不是通過議論性文辭表達出來。
出自:
東周春秋末期-孔子: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在位聽訟,文辭有可與人***者,弗獨有也。至於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贊壹詞。弟子受春秋,孔子曰:“後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
翻譯:
孔子在司寇職位上審理訴訟案件時,判詞若有可以和別人***同商量的地方,就不獨自決定判詞。至於撰作《春秋》,他認為該寫的就寫,該刪的就刪,即使是子夏之流的高足弟子也不能建議壹字壹句。弟子們聽孔子授講《春秋》時,孔子說:“後代了解我憑的是這部《春秋》,而怪罪我也憑的是這部《春秋》。”
擴展資料
春秋筆法與公文寫作:
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發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
公文中命令、通報、意見等文種,是國家機關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反映問題、確立輿論方向的重要工具,公文在發揮這些功能時,必須通篇表現出鮮明的立場,體現在文章中,則表現為公開敘事與隱蔽敘事的綜合使用。
敘述在公文中占主導地位,其次是議論,再次是描寫。在公文敘述中,如果時不時跳出壹個敘述者來主觀發言,顯然是壹件滑稽的事情。
為了既能保持公文莊重平實的文體風格,又能體現發文機關鮮明的態度,在隱蔽敘事的文本形式下發出公開敘事的聲音,運用“春秋筆法”是最好的解決途徑。(節選自《應用寫作》學術月刊2005年第4期《如何巧用“春秋筆法”寫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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