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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權屬於哪個機關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個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壹、法律解釋的意思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含義作出的說明和闡述。根據憲法和立法法,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主要針對兩種情況:壹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法律的具體條文作出了法律解釋。

二、關於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

1、凡屬於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這類立法性的解釋,由國務院法制局按照法規草案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2、凡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按照現行做法,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感到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提請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答復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直接答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3、凡屬於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解釋問題,仍按現行做法,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涉及行政法規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可征求法制局的意見;涉及法律解釋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壹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壹)法律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