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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六個基本要求是什麽

國務院於2004年3月22日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綱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項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壹。這六項基本要求,是對我國依法行政實踐經驗的總結,集中體現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權的內在精髓,高度濃縮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與效率的價值目標,有力地支撐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對指導和規範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壹、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領域的內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合法行政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壹是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二是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遵守法律;

三是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委托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違反上述三點規定的行政活動,非經事後法律認可,均得以宣告為“無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皆不得有悖於法律。職權的運用必須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不能與之抵觸。這裏的“抵觸”既包括實體上的抵觸,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觸。

通常,職權的賦予與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機關承受。但有的時候,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授權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職權時,則其他團體或個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然而,依據合法行政要求,授權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據,並且只能依法定程序。

我們強調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並非消極地限制行政活動,並非要抑制行政的積極性。事實上,只要憲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具體權利義務的,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了社會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為了增進公***利益而開展的各項活動,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的,現代社會要求充分發揮行政主體積極的能動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實施行政管理時,要平等地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幹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和適當。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補充。合法行政解決的是行政行為“合不合法”的問題,合理行政解決的是行政行為“當與不當”的問題。合理行政必須以合法行政為前提,也就是說,合理是合法範圍內的合理,而不是合法範圍之外的合理。任何違法的所謂“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對應的是行政區的“羈束行為”,它多呈現出“剛性的壹面;合理行政對應的是“自由裁量行為”,它多呈現出“柔性”的壹面。正因為如此,後者容易發現和識別;不當行政,人們不容易發現和識別。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後者給人們造成的損害更大,更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展,以及人們對自由裁量權的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增強有關。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開展的必然要求;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較難受到約束,人們也應註意到它常常被濫用的事實出現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後果。無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或行政裁量顯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則的。故而,我們既要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又應當加強對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從實質方面對自由裁量行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內容適度、適當、合乎情理。可以說,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發展到壹個較高階段的產物,是壹種更高標準和水準的依法行政。

我們說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標準是什麽?簡單地說,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體地說,有三個方面:壹是行政行為須有正當性。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動機,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二是行政行為須有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註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三是行政行為須有情理性。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義務。

三、程序正當

程序正當要求構成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和時間、順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神。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在現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來越大;而在行政實踐中,程序違法現象非常嚴重。程序正當有如下壹些具體要求:

1.堅持公開原則。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壹項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進行。行政法規、規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應當依法公布,允許相對人依法查閱;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要公開,應通過公開張貼或其他途徑公開發布,使相對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公開形式進行,如召開聽證會等,允許公眾旁聽。行政行為的公開,對改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加強勤政廉政建設,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象的滋生,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沒有偏私。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因相對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別而有所歧視。具體來說,

第壹,應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涉及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事務時,應當主動回避或應當事人的申請而回避;

第二,不偏聽偏信。應當給予當事人同等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同等的示證的機會;

第三,決定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務時,應預先通知當事人並給予其發表意見的機會,這是防止獨斷專行的有效手段之壹。公平公正原則是現代行政程序的起碼原則,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聽證原則。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證相對壹方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發表意見,並且使這種意見得到應有的重視。“公開原則”中的聽證,主要體現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知”的權利;這裏的聽證,主要體現的是相對人的“為”的權利。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強“官”“民”溝通、促進政治民主參與、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權力濫用、杜絕行政權力專橫的功能,能夠體現行政程序作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層次價值。

4.順序原則。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項制度表現為壹定的順序性,如果違反了規定的順序,即為違法或不當行政。順序原則是行政程序的時間性的表現和要求之壹,其實質是保證行政程序的合理運用,防止因時間上的差異而對相對人造成侵害或損害。

5.效率原則。這是行政程序的時間性的另壹個表現,它是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即所謂時效制度,如超過法定時間,即構成違法。在不損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應當簡便易行。效率原則還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種行政法律文書如記錄、裁決等應當作出統壹的格式規定,這是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權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四、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最大限度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則,是我國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既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瑣,盡可能地創造條件,方便當事人,方便群眾,包括簡化程序,減少環節,節省時間、費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準確、簡便易行、高效靈活的方式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則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是人民政府執政為民的本質使然。行政機關只有把履行職責與方便民眾、造福於民統壹起來,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盡職盡責。

五、誠實守信

社會信用是壹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標桿,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信用有機組成的國民信用體系,應該成為當務之急。而在這個體系的建立過程中,政府應該率先垂範。

首先,政府必須重誠信行公正,保證政策、法規的嚴肅性與統壹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無信,更不能出爾反爾、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中,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認,有的地方還存在著尺度不壹、隨意執法的現象。如有的法規、規章地方化、部門化嚴重,嚴重影響法制的統壹性。有的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穩定性、連續性不夠,使人們無所適從,影響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譽。保持政策的穩定與連續,信守承諾,取信於民,是建立誠信政府的基礎工作。

其次,政策與信息要公開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們平等地享用住處資源。否則,信息不公開,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誠信的原則。

第三,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摒棄“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該平衡,不能僭越,否則就是“違約”,就是失誠失信。政府應當確立以民為本的理念,這樣才能樹立威信,樹立起良好的形象,從而真正取信於民。

第四,確立並踐行“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是公眾對政府權力的信任,這種信任是公眾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為有明確預期的基本前提。如果這種信任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甚至受到損害,公眾的個人權利、公***利益乃至整個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將於不穩定、不連續的狀態之中。因此,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當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決定的信賴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撤消、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