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因此,當事人的起訴不僅對於保護合法權益和解決民事爭議具有重要意義。
訴訟程序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規定期限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規定期限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規定期限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起訴狀要寫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